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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的风险有多大?是否有足够竞争力争取抚养权?”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18 15:54:01 浏览:

全职太太不是独立的女性吗?

电视剧《30不过》开播后,在网上成为了话题。 女主角顾佳有智慧有能力,追求完美的全职太太,她把丈夫从烟花程序员变成了“许总”,尽量把儿子送到最好的幼儿园,幸福地结婚,但最后的“许总”却出轨了职场新人,从而导致夫妻离婚。

现在,全职太太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全职太太都能像顾佳那样生活,而是害怕大胆离开。 许多全职太太发现丈夫外遇后,虽然有离婚之心,但不敢付诸行动的原因之一是,全职太太因为长时间在家,一直不工作,远离社会,没有习性在职场中战斗。

慈溪的胡先生最近陷入了“离开还是不离开”的困境。 胡先生十年前从大学毕业后,被股份制银行录用,获得了稳定的好收入。 工作中,她认识了经营公司的年轻上司,不久,为了追求便利,两人于年结婚,第二年生了儿子。 之后,丈夫以工作忙、家庭孩子没有照顾为理由,要求胡先生辞职。 胡先生再三考虑后,向工作单位提交了辞呈。 去年,胡先生发现丈夫与企业的年轻女性有不正当关系,接受了劝告,但丈夫还没有回头。 今年年初,胡先生向丈夫提出离婚,要求抚养孩子,但由于新冠引发肺炎疫情,这件事暂时搁置。 到了5月,胡先生再次提出离婚,但面临两个现实问题。 首先离婚后,她担心自己能否顺利重返社会,能否再就业。 毕竟,自己远离了社会。 其次,自己在争夺儿子的监护权,但在自己现有的经济能力和现实情况下,很可能得不到满足自己的结果。

“全职太太离婚的风险有多大?是否有足够竞争力争取抚养权?”

据了解,在离婚案件中,像胡先生这样不自然的全职女性并不少见。 她们即使发现丈夫有外遇,也决心离婚,但最后还是无奈得放弃。

全职太太是指不重返家庭参加社会工作的已婚女性,她们大多数实际上担任着保姆、厨师、清洁工、育儿师等许多职业角色,并不比职业女性轻松。

作为家庭主妇,全职太太显然付出了自己的劳动,为社会的再生产创造了价值。 但是,在很多人看来,全职太太还不能说是真正独立的女性。 客观现实是,现行劳动法没有确定全职太太这种特殊劳动权益的保护,她们的辛苦也不容易用定量的做法来平衡。 既然没有经济收入,就难以完全独立。

很明显,如何定位全职太太,不仅与人们的观念有关,也与现行法律的完整性等有关。

全职太太有足够的竞争力争取抚养权吗?

现行《婚姻法》第36条规定,夫妻离婚后,哺乳期的孩子以哺乳抚养母亲为基本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而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夫妻离婚后,不满2岁的孩子对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基础的2岁以上不满8岁的孩子,父母双方不能就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做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孩子的大致判决。

分解民法典的以上规定,关于两岁以上不满8岁儿童抚养权的归属,法院除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外,还应考虑“对未成年儿童最有利”的情况,即一方的教育程度、行为品行、居住环境、经济条件、抚养计划、对儿童的感情亲密程度。 根据该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只有悲惨的贩卖和平时对孩子的关怀,才能得到同情,但并不一定能由此直接获得孩子的监护权。 因为如果说明对方没有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和教育环境的能力,很可能由此失去对孩子的监护权。

“全职太太离婚的风险有多大?是否有足够竞争力争取抚养权?”

现在很多全职太太都很年轻,有些人才刚刚站起来,人生的一半也没结束。 所以,全职太太需要勇气去努力。 即使离婚失去妻子的身份,也不能失去自己。 当然,全职太太要有这样的勇气,不断充实自己,学习越来越多的技能,提高自己的素质,增强社会竞争力,保持自己始终能够顺利回归社会的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全职太太离婚的风险有多大?是否有足够竞争力争取抚养权?”

全职太太离婚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夫妻书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各不相同,一方因育儿、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等承担许多义务,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补偿,另一方不予补偿 ”。

由此可见,全职太太离婚时能否要求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就所得财产作出书面约定,如果约定是各自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婚姻法》和规定,夫妻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要求补偿,但在离婚案件中,真正据此操作的非常多、复杂,不容易得到相应的补偿,即使得到补偿,金额也比较有限。

因为,对于全职太太来说,用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不是很容易就能实现的。

根据明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八十八条,“夫妻一方有抚养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人员等负担较重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如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由人民法院判决。 ”。

《民法典》在夫妻离婚时经济补偿的规定中,突破了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各自的限制,明确了普遍的补偿制度,充分考虑了一方对家庭全身心的价值,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但是,关于如何补偿,即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仍然要根据司法实践来完善,不容易一刀切,要参照当地的生活水平、对方的经济能力、一方对家庭的贡献程度等综合因素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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