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案,“整楼赔偿”不影响追凶”
天降铁球杀害女童的事件,“大楼整体赔偿”不影响追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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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楼赔偿”作为“次优的公平”,只不过是事件的“逗号”,决定无论从民事还是刑事的角度,都将继续追踪真凶。
日前,四川遂宁首例高空抛物死亡案的判决备受关注。
事件发生在去年11月11日,小李推着不满周岁的女儿经过油坊的中街时,铁球从天而降,正好打了女儿,在无效的夜晚去世。 由于长时间未找到抛物者,女童的父亲将案发现场大楼的所有住户告上法庭,时隔4年予以宣判。 船山区法院认为,包括底层大门经营者在内的大楼全体住户有可能是加害者,判处每户3000元赔偿。
虽然被判决了,但是大楼的大部分居民一定很不满。 大家都知道,这个球只能从每一个人手里出来,但因为找不到犯人而让整栋楼的住户负责,确实不能接受。 据报道,居民已经提出上诉。 但是,无论是现行的侵害责任法还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都规定了很难明确具体侵害者由可能的加害者进行赔偿。 根据法律也只能这样判断。
但是,这样的判决也预计会引起争论。 从同情受害者的角度来说,真凶受审之前,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共同赔偿,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安慰失去孩子的父母的无辜住户的角度来看,为别人的错误埋下了钱,必然是要抱怨的。 但是,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是:首要的是公平服从。 否则,让受害者一家失去孩子,承担找不到真凶的一切损失,就不是更公平的正义了。
当然,“全楼赔偿”不是公平正义的终点。 对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简单的“连坐式”补偿规则打了三个“补丁”:第一,确定建筑物管理人有安全保障义务;第二,确定公安等机关有义务及时调查、调查责任人;第三,负有补偿责任的建筑物的采用者,为 这意味着将“全阶补偿”规则的运用降到最低,纠正所谓“连坐”的消极结果。
另外,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该案也无法以此判决告终。 2019年最高法院提出司法意见,确定故意从高空扔东西,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责任。 为伤害或杀害特定人员而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为依据定罪……
该意见处理了旧法适用模糊的课题,加强了对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追究。 而且,为了尽量防止无辜者卷入的事态,也特别强调了意见。 必须加大依法调查取证的力度,最大限度地寻找明确的直接侵权人,依法判决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宣布成立调查组而不是刑事案件,并展开了一系列侦查。 这个事件拖了4年才被判决,这也暴露出了追查真凶的困难。 但是,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方面,该事件都不止是“大楼整体的赔偿”。 这种不完美的判决、案件涉及的住户不满,促使侦查机关多次追凶,迫使真凶伏法,归还无辜者的“押金”。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和侦查手段的进步,解决这类案件也越来越容易,只要相信这类嫌疑人范围比较明确的案件,迟早会解决,侦查机关不断努力。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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