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小哥送快递时撞伤老人 企业负责人被判赔15000余元”
蒋先生承揽某快递企业四川广元市领域的快递业务,26岁的李先生是这里的快递小哥。 年1月,小李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送快递时,把走在路边的黄叔叔撞伤,随后送往医院治疗。 同年3月,黄叔叔因侵权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李先生和蒋先生,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蒋先生应支付黄爷爷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15000余元。 但是,蒋先生一直没有履行生效判决。
2021年1月23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决定对蒋某采取拘留措施。 在法律的震撼下,蒋某电话通知了家属,并将赔偿金打入了法院的执行账户。
打行人
快递员和企业负责人向被告出庭
蒋是广元市的本地人,他承包了一家快递企业在广元领域的业务,李先生是他的快递员之一。 年1月16日15时25分左右,李先生开着无牌电动三轮车送快递,行驶至利州区稻花街水西门路,与走在路边正常的黄爷爷摩擦,黄爷爷受伤,当天被送往广元市中心医院住院12天。
年2月11日,广元市公安局警察支队二大队下发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爷爷无责。 记者了解到,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先支付了黄叔叔的医疗费500元,之后没有赔偿。 黄爷爷光住院期间的费用就达到了一万余元。 黄叔叔出院后,家属多次发现李先生等,要求赔偿医疗费等,但双方协商失败。
年3月,黄叔叔将李先生及其负责人蒋先生一起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余元。
法院的判决
企业负责人向原告赔偿1.5万余元
记者打官司时得知,黄叔叔的案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但是,利州区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指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李先生与黄爷爷之间是指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因为该法院决定将本案案件改为侵权责任纠纷。
法庭上,李先生是蒋先生雇佣的快递员,与蒋先生有雇佣关系,他辩称不应该负责。 而且,蒋先生不是事故的直接侵害者,他没有对黄爷爷造成伤害,他主张不应该负责。 而且,他不是李先生的使用者,双方之间没有雇佣关系,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使用者范畴。
关于两人的辩论,利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黄爷爷因小李的侵权行为而损害健康,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小李应对黄爷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答辩说他从事的是蒋先生在交通事故发生期间指派的员工,他和蒋先生之间有雇佣关系,他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提出相关证据进行说明。 而且,蒋先生也在法庭上表示承包了广元领域的快递业务。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体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损害他人的,由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由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李先生和蒋先生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发生交通事故时,李先生从事快递业务。 因此,蒋负责因李先生的侵权行为给黄爷爷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李先生不负责。
年6月,利州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责令蒋某支付黄爷爷医疗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等共计15062.44元。 后蒋某不服,于年10月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但是,虽然经历了一审二审,但判决生效后,蒋先生没有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 遗憾的是,年12月,黄爷爷向利州区法院申请执行。
由于蒋先生故意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明确义务,态度坚决,执行法官按照法律规定的决定予以拘留。 在法律的强烈冲击下,蒋先生很快表示要履行相关义务。 当天上午10点,蒋先生通过电话联系家属秦某,将赔偿金15062.44元全部打入法院执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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