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新政亮剑整顿平台无序竞争”
“二选一”限制性交易违背自由公平竞争标准
多个新政亮剑维修平台无序竞争
● 近日,国家相关部门纷纷对网络平台加大监管力度,出台了较为规范的平台公司监管执法办法和反垄断指导细则。 这不是偶然、突发、孤立,而是逻辑快速发展的过程,这方面的相关政策是连续的、不断完善的
● 平台实行“二者择一”,限制交易对方的选择权,从而在市场上设置障碍和壁垒排斥同行竞争对手,违背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标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法治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包括互联网行业的经济活动),必须纳入法律范围进行调整。 这就意味着网络必须纳入法律轨道进行管理,而不是非法的。
今年的“双11销售节”“双12”的网购狂欢。 因为最近国家相关职能部门频繁发布的各种平台规范文件,与以往的“口味”有所不同。
例如,《网络交易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特征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 《平台经济行业反垄断指导方针(意见征稿)》(以下简称《意见征稿》)为了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行业的垄断行为,要求平台经济行业经营者依法遵守经营,实行网上经营
这些规范性文件将电子商界备受争议的平台“二选一”、低价倾销等问题纳入要点监管行业,实现竞争平台之间的“二选一”、独家交易、与其指定经营者的交易、交易对方与特定经营者的交易,
监管政策频繁出现
加大平台管控力度
电商经济兴起以来,平台之间的“二选一”纠纷不断。
从最初的“3q大战”开始,京东诉天猫“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事件,格兰市诉天猫“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事件,今年年初美团滴之间的“二选一”之争,以及最近的上海大众新闻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爱库存,
今年9月11日,爱库存向市场监管总局实名举报EC平台“唯品会”,强制企业“二选一”,利用市场竞争特点,企业不得与爱库存合作。 迫使商户下线爱库存上的所有商品和活动,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违反相关法律,给爱库存和广大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调查解决,维护领域秩序。
今年10月下旬,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特征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平台内经营者和其他平台经营者
刚进入11月,市场监管总局又发表了《意见稿》。
“我们一直在关注这两份征求意见稿。 我期待很久了。 真的需要! ’库存相关负责人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完善网络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平台经济竞争模式,营造公平竞争的电子商务市场环境,已经成为中央手管理的重要目标。 其实版面设计计划一年前就开始了。
2019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在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继当年10月后,国务院又出台了《优化经营者环境条例》,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执行力度,比较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先林拆解分析,近期,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了对网络平台加大监管力度、更具可比性的平台公司监管执法办法和反垄断指导细则。 这不是偶然、突发、孤立,而是一个逻辑快速的发展过程,这方面的相关政策具有连续性且完善。
限定交易情况
背后还有挑战
据悉,此次《意见稿》一发表,就引起资本市场强烈反应,其原因在于《意见稿》切实应对了规制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的几个关键问题。
例如,此次《意见稿》提出了竞争平台之间“二者择一”的限定、垄断交易、与其指定经营者的交易、交易对方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几种情况。 这种限定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法实现,也可以通过电话、口头方法和交易对方达成协议的方法实现,还可以通过在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方面实际设置限制和障碍的方法实现。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群峰表示,《意见稿》规定了认定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要点的两种情况。 一是平台经营者通过惩罚性措施实施限制,直接造成损害的,通常可以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二是平台经营者采用激励性方法实施限制,可能会有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如果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将被认定为限定交易行为。
曾任中国第一家代理行政垄断诉讼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士庠表示,现行部门规章没有确定行政机关执法操作规定,效率不高,特别是依赖现行反垄断法实施门槛高、受损公司自力救济,法律价格高、举证难、维权长等 另一方面,《意见稿》对平台经济垄断行为认定的步骤、做法、考虑事项等做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网络反垄断法的开展。
以相关市场的定义为例,这是认定垄断行为的第一步。 但是,由于存在细分市场,如何界定很困难,反垄断事业往往难以开展。
对此,《意见稿》确定了相关市场定义的案例分解大体上不同类型的垄断事件对相关市场定义的实际诉求不同。 在特定情况下,只要直接事实证据充分,依托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相当长期且损害效应明显,难以或非常难以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未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为平台经济行业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 这有助于执法部门跳过第一个层面,更好地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
然而,陈群峰认为,《意见稿》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行业经营者构成限定交易行为提出了上述考虑因素,但由于缺乏确定的规定,如何认定平台经济行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实践性的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表示:“平台经济是一个多边共生的经济,在对平台行为进行否定评价之前,应对平台使用的商业模式所涉及的客户利益、商户利益、商户利益 为了区分同一个平台和不同平台的业务战略,表面上看起来是同一个平台的业务模式。 其背后,根据案例分析、尊重的特点,可能存在不同的数据、算法、隐私、体系结构。 ”。
“二选一”越来越激烈了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随着平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竞争的加剧,“二者择一”现象愈演愈烈,这种行为的危害也日益显现。
王先林表示,作为电子商务行业限量交易行为的典型表现,EC平台通过实施“二选一”,限制交易对手的选择权,在市场上设置障碍和壁垒,排斥同业竞争对手,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另外,EC平台的“二者择一”行为,是平台内的经营者(合作方)不得已而放弃与其他平台合作的机会,从而导致其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竞争对手)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交易。 这种“二选一”行为最终会破坏电子商务行业的经营者环境,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因此不利于中青创业万人的创新和平台经济的规范健康快速发展。
陈群峰认为,平台经济的高度集中给客户带来了巨大的便利,而且市场准入门槛过高,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的难度增大,阻碍市场的充分竞争,破坏经营秩序,损害客户的自主选择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旦EC平台垄断,对中小经营者的支配力将变得非常强。 这个时候,平台滥用市场特征,强迫企业“二选一”站队,中小企业都怒不可遏。 因为离开平台就无法生存。 ”。 魏叺说。
向监管总局投诉举报库存资料显示,400多个品牌商家受唯品会“二选一”影响,仅11月,受影响服饰类品牌商家就近150家,有商家、店主和客户利益受损,平台正常经营迅速。
包括慎重实施监管
保障平台创新快速发展
回答者对上述一系列新规的出台普遍持乐于谨慎的态度,认为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平台领域迄今为止的无序竞争,但执行仍面临一点挑战。 《意见稿》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处理实践中的焦点问题,还需要等待案例的实践检验,但这不影响公众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顾客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寄予厚望。
“网络就像一把双刃剑,创新和监管需要两条腿,如果牺牲监管来鼓励创新,最终会对整个电子商务领域产生不良影响,”魏士叺说。
陈群峰表示,在今后的网络垄断问题上,希望在实际操作中通过一个事件,进一步细化一个问题、一个标准或一个概念,这两个征求意见稿落地实施后,监管部门尽快拿出执法案例加以参考
王先林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法治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包括互联网行业的经济活动),必须纳入法律范围进行调整。 这就意味着网络必须纳入法律轨道进行管理,而不是非法的。
黄勇也提出,一旦明确对平台模式的监管理念,将通过明确的监管政策规则进一步贯彻和落实。 对网络这样的新事物,要包容审慎的监管方法。 在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的指导下,执法机构不应超越具有不确定性的规则边界,避免不正当处罚扩大规则的不确定性,影响市场信心,限制平台创新的快速发展。
黄勇在谈到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问题的考量维度时指出,最高法在《3q案》判决书中指出,网络快速发展依赖自由竞争和科技创新,网络领域应鼓励自由竞争和创新,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应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 网络健康的快速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确定的市场竞争规律得到保障。 是否属于网络精神鼓励的自由竞争与创新,仍需要以是否有利于建立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符合顾客正常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进行评价,而不是认为只有部分技术进步属于自由竞争与创新。 否则,任何人都可以平均以技术进步为借口,任意干涉他人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以技术进步、创新的名义,实行“丛林法则”。 (记者 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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