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保新规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上“紧箍””
最近颁布了《安徽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强了权力监督约束,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权力租赁空之间。
《规则》根据违法违规的情况,责令返还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细化《社会保险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以诈骗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幅度,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精神,不予处罚
记者观察到《规则》对重复收款、分解收款、超标准征收或定制标准收取费用的情况。 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或者执业地址开展医药服务的,将科室或者柜台对外承包、出租给个人或者其他机构,以本医药机构的名义开展医药服务的。 不符合分解住院、住院指征的投保人接受住院诱导医疗费,情节轻微的住院期间连续72小时无住院诊断疾病相关检查治疗记录的,未经医疗保险公司许可,擅自更改服务器和互联网配置,或者擅自更改医疗保险收款系统的医疗保险相关数据
通过更换名义住院、虚假住院药品、消耗品、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伪造、改造票据处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转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消耗品的,个人应当承担的医疗费记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全部虚假,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在违法行为解决后,一年内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在其他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等七种情况下骗取金额四倍的罚款。
通过伪造医疗文件、医学说明、财务票据或证明等方法,以虚构医药服务、虚假费用等方法,故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金额的,组织、教唆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非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暂停协议医疗机构(药店) 提供医疗费用结算的,拒绝、阻碍或者不开展医疗保险部门必要监督检查的,有组织引导费用,基金严重损失或者情节严重的,被吊销或者无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特别严重,被追究刑事责任等7个案例
《规则》确定,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轻微及时的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的后果。 未满十四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不能识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有违法行为的,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其他五种情况,不依法处罚。 并确定了这五种情况,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必须收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规则》在立案调查确定对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后,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部门调查违法行为,立功表态的。 根据其他法律必须减轻处罚和必须减轻处罚等五种情况可以降低处罚等级 另外,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计减刑,但处罚金额必须是诈骗金额的两倍以上。 (记者 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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