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响水天嘉宜企业“3·21”特大爆炸事故案一审宣判”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11月30日,江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管辖的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企业“321”特大爆炸事故的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判决,对7名被告机构和53名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左右,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企业(事故发生后被吊销营业执照,以下简称天嘉宜企业)长时间非法储存的硝化废物持续热升温自燃,燃烧导致硝化废物爆炸,造成硝化废物爆炸,
法院审理表明,天嘉宜企业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时间违法违规储存、处置硝化废物,公司治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首要原因。 天嘉宜企业首要负责人由其控股企业江苏镍家巷集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镍家巷集团)任命,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需经镍家巷集团决定、批准。 倪家巷集团决定与天嘉宜企业共同实施非法行为,为了集团自身利益,在天嘉宜企业技术、设备不封闭的情况下仍同意上马间苯胺项目的生产线和硝化工序,硝化废弃物有毒、易燃、易爆 知道储存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尚未加强安全管理,制止硝化废物大量、非法储存或提出合理处置方案,导致天嘉宜企业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天嘉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焚烧危险废物, 原企业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为了谋取本公司的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财产,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天嘉宜企业硝化废物重大风险和事故风险未及时暴露,干扰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 盐城市环境保护部门和响水县应急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存在着日常监管严重不足、再生产检查考核不严格、玩忽职守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一些国家的公务员还存在受贿行为。 相关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相关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根据各被告机关、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自首、是否认罪处罚等,分别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原嘉宜企业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环境污染罪和单位受贿罪,取消缓刑和原犯污染环境罪并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155万元(人民币,下同)。 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镍家巷集团罚款2000万元,对集团原任和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13年,剥夺了政治权利。 原嘉宜企业副社长杨钢、安全监督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被处罚9至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企业副社长、硝化厂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被判处8年和6年有期徒刑。 协助天嘉宜企业非法储存硝化废物的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者张惠德犯有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决定取消缓刑和前罪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前天嘉宜企业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人员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处5年至1年6个月徒刑。 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个中介机构犯提供虚假说明文件罪或发行说明文件严重失实罪,分别被判处100万元至10万元罚款,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杨浩杰等22名负责人犯提供虚假说明文件罪或说明文件严重失实 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孙锋等15名国家公务员分别因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判处7年6个月至3年3个月有期徒刑,其中罚款、孙锋等9人共2罪,依法处罚。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检举属实、有法律根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判决后,张勤岳等大部分被告人在法庭认罪,表示悔改,不上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代表分别旁听了各事件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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