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一级伤残津贴月增263元”
江苏省人社厅11月23日宣布,该厅近日接到该省财政厅的通知,将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全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调整后,残疾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原标准残疾等级人均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63元、二级234元、三级228元、四级223元。
伤残等级为5级至6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调整上个月伤残津贴的6.52%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生活完整,大部分、部分无法自理的护理费分别以260元/月、210元/月、160元/月增长,增长后分别低于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分别为3222元/月。
劳动者支持调整亲属抚恤金,劳动者支持亲属抚恤金,按原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
退休至四级,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的工伤人员,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残疾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通知指出,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享受残疾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赡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劳动者的赡养亲属,从今年7月1日起,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定期待遇。
调整后,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设区市以外的医生)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工作人员到本安置区以外的地区(包括其他省份)安置治疗、康复或者辅助器械的,应当由所在地区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说明、申报办理机构同意,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凭原始票据报销。 住院前住宿补助费由原始票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元/人/日,住院前伙食补助费按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天数,最长不超过2天。
需要明确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人工资的相关基数,参照江苏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放基数7602元/月执行。 2019年使用基数超过7602元/月的地区,暂按原标准执行。
根据规定,本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在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公司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用工单位的个体工商中享受残疾津贴、生活保障费待遇的工伤职工、赡养亲属津贴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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