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领导“提拔”当单位法定代表人 遇上了大麻烦”
最近,一家企业因拖欠门租金、员工工资等而陷入诉讼纠纷,但仍有不少被执行案件的人。 什么辞职后,作为这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频繁被法院“盯上”,所以很烦恼。 没办法,他被法院起诉,终于获得了这个“无厘头”的称号。
碍于情面
员工姓名法定代表人
年,何某到成都某影城企业工作。 工作期间,企业行政部门让他出示身份证,将上级企业子公司重庆某媒体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称号“吊”在他头上。 自始至终,任何企业都不知道该企业的具体情况。 当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和何某曾列举过姓名,碍于实情,何某没有拒绝。
我以为只是在工商登记上写了名字,没觉得有什么不妥。 他多次“顶”了这样的“法定代表人”称号。
2019年,何氏从该公司辞职,但以前“只有名字”的事一直让他隐隐不安。 离职后,多次要求集团企业领导更换法定代表人,但未得到任何回应。
不胜其苦
代表别人成为“失信者”
出乎意料的是,之后的麻烦事更多。
许多与重庆某媒体企业有纠纷的人纷纷找到他的头,莫名其妙地成为“债务人”,对他的生活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更麻烦的是,这家企业现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作为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频繁被法院传唤,还发布了限制费用令。
何氏说:“我因为工作住在成都,但是为了这个企业的事件,我在重庆到处跑,周围的人都变了看法。 因为还不能坐高铁,往返的路很麻烦,真的很烦这个虚名。 ”。
没办法,何某向江津区法院起诉了这家企业,要求法院做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判决。
用锤子决定声音
法院的判决限期变更
在法院审理中,在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对外认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这要求法定代表人与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具有实质性的关联性。 对企业法人来说,其法定代表人必须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确实可以对外代表企业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本案中,原告何某非企业股东,与企业无劳动关系,原告何某未能实际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原告也确定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因此,原告不能实际代表企业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也不能对外代表企业。
重庆某媒体企业在原告多次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没有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手续,致使原告与民事、案件的执行相关,严重影响了原告的个人信用、正常生活。 原告何某不是企业股东,无权召开股东(大)会,没有其他救济途径,故本院责令被告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法官注意
法定代表人有其光明的一面,但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失去信用的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其惩戒对象也包括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等,其不谋而合的名义可能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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