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手段套路更多 亟待规范电商平台促销行为”
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确定经营者有开展价格促销活动的附加条件的,应当明确条件。 开展限时折扣、折扣等价格促销活动时,应当注明期限,折扣、减价应当注明折扣、减价的标准,或者以其他便于顾客认识的方式表明。 本《规定》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促销活动越来越常态化,“双11”互联网EC平台推出了各种优惠券、优惠券、甚至“红包雨”等促销手段。 促销手段表现出强大的刺激,也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复杂性,走得越来越多。 在许多折扣规则的背后,附加条件和参考标准不明确。 《规定》的出台具有很强的现实对比性,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在新的快速发展格局下全面促进费用,扩大内需提供了又一沉重的制度保障。
与促销行为相比,规范不仅局限于网络上,网上促销活动也确定了需要遵守规则,受到同等的约束。 这对于相应的监管也需要对比跟进。 《规定》确定的,未注明或者表明标准的,其折扣、减价应当由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并于本次促销活动前7天以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 如果前7天内没有交易的话,折扣、折扣必须以这次活动最后的交易价格为基准。 互联网可以“留下痕迹”。 这个标准很容易确认,但是离线销售是如何有效进行的,监管的智慧正在受到考验。
促销手段有“套现化”的倾向,本质上是由于营销方法缺乏创新和过分依赖营销而忽视了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通过确定的规范消除过度营销的泡沫和途径,经营者可以更好地考虑如何将顾客的观察力恢复到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关注上。
党的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确定了多次扩大内需这一战术基点,加快内需体系建设。 优化成本环境是提高社会成本信心、扩大内需的重要一环。 规范折扣、折扣等价格促销活动,看似只是费用环境优化的一部分,但它与每个人的费用行为有关,规范它是切实保障顾客权益的内在要求。
(摘自《湖南日报》,原题目为“促销套上‘笼头’,为扩大内需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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