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少年救人溺亡 父亲奔波7年终被认定见义勇为”
10月29日,黄利强被判处四川省高院终审判决。
10月29日,四川省高院终审判决书被送往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黄利强家,在省高院终审判决中,被广安区政府责令在60天内确认黄磊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他时隔7年给儿子黄磊起了“正名”。 7年前,儿子和伙伴一起溺水身亡。 关于死因,现场唯一的目击者说是不小心落水,之后为了救同伴而不幸。
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没有认定黄磊有见义勇为的行为,但目击者的证词、警方的调查资料,让黄利强相信了儿子遇难。 为了向儿子申请“见义勇为”,多次向省、市二级法院投诉当地政府。
事情
17岁少年是否救过溺水的唯一证人说了两句“真相”
10月30日清晨,黄利强将拍摄的省高院判决书照片发给亲戚朋友,奔走了7年,多次前往台帐公堂,终于给了儿子“正名”。
据判决书称,去年8月18日,在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17岁的少年黄磊和他的同伴溺水身亡。
“黄磊去同学柏某家帮忙收割谷子,怎么洗脚掉进水里淹死? ’当时,儿子溺水身亡的消息对黄利强夫妇来说就像晴天霹雳。
第二天,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口头通报了事件经过: 18日下午,黄磊、柏某和柏某12岁的表哥刘某,一起去找同学玩。 经过千年村黄家拱门时,黄磊在桥下河塘洗脚时不小心掉进水里,刘某吓了一跳,掉进水里,最后两人都平均溺水身亡。
这个意外溺水事件,根据现场证人的证言而不是“意外”。
柏某是唯一的目击者,警方第一次审问时,他说黄磊连不小心淹死了,但几个月后黄磊改口说是因为救了落水的刘某而淹死的。
黄利强于年11月21日在互联网空之间发表了“说明同学黄磊获得了义勇应得的称号”的日志,详细再现了事件的经过,黄磊通过救人,
警方经过多次调查,出具了建议黄磊见义勇为的材料,确定柏某之前的口供隐瞒了真相后,因“内心愧疚”,决定向黄磊澄清事实。
认定
证人前后没有确认见义勇为
但是,警方的这份资料没有得到广安市广安区总治的同意。 年8月,广安区综合治疗办公室向黄利强答复说,在前后两次调查中,事件经过的叙述均来自唯一的现场目击证人柏某。 而且前后说法完全相反,真相不明确,不能排除对证人的干涉和影响,现有证据不能表明黄磊见义勇为。
对于广区综合治疗阀的说法,黄利强没有承认。 随后,他向法院起诉了广安区人民政府、广安区综合治理办公室。 广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区政府的决定没有不妥,驳回了诉讼请求。
“法院仍然认为这次溺水事件的唯一目击者柏某的证词前后矛盾。 ”。 广中院的判决没有挫败黄利强,随后向省高院上诉。
年7月9日,省高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广安区政府作出的《关于石笋镇村民黄磊溺水不宜见义勇为的决定》未认定相关要件的事实,责令广安区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恢复具体行政行为。
省高院最初的判决并没有给事件带来转机。 经过研究,广安区政府再次做出决定,不确认黄磊见义勇为。
2019年,黄利强第二次向广安市中院起诉广安区政府,但败诉。
转机
省高院审理认为有高度的可能性来拯救人的溺水
黄利强申报想让儿子展现义勇,知道目击者的证词是核心。 因此,多次寻找柏某,但由于其家人移居外地,音信不通。
之后,除了在网上空之间发布日志说明黄磊救人的行为外,柏某还接受了三次相关部门的调查提问,除了首次员工年底清理资料时不慎丢失材料外,之后在两次调查中,柏某表示:“从旁边下来,
拿着证据,黄利强进入省高院,再次上诉。
在省高院审理中,柏某在第二次调查中称黄磊先洗手后落水,但在随后的网络日志、电视台采访、第三次调查中,落水情况的陈述更为可靠,即“刘某先落水,黄磊
年10月19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广安区政府认定的首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于年9月30日作出的“不确认黄磊行为见义勇为”的决定。 责令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在60天内确认黄磊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政行为。 聚焦同伴溺水的 未成年人是否有救助义务
省高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黄磊在溺水事故中是否有特定义务,以及黄磊是否对刘某或柏某实施了保护救助行为。
法院认为,黄磊作为未成年人,没有保护救助的法定责任,没有从旅行中溺水中获得补救的法定义务。
另外,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未成年人没有口头或书面保护救助的权利义务。 因为这个黄磊符合见义勇为的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只有目击者的证言和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全面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认定这一事实存在,见义勇为,确认行为。
华西都市报-封面情报记者刘虎
时间轴
■年8月18日
17岁的少年黄磊和伙伴溺水身亡。
■年11月21日
事件的唯一目击者柏某在网上发表了日志,说黄磊溺死系救人。
■年3月
广安区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审计黄磊、刘某溺水事件。
■年4月11日
柏某向联合调查组表示,当时刘某不慎落水,黄磊跳入水中救人,两人均无法游泳溺水身亡。
■年8月10日
广安区公安分局向广安区综治办公室提交了建议确认黄磊见义勇行为的申报材料。
■年4月26日
广安区政府表示:“关于石笋镇村民黄磊溺水一事,不应该决定见义勇为。”并认为黄磊溺水事件出乎意料,不应该决定见义勇为。 黄利强对此不服,向广安市中级法院起诉。
■年9月8日
广安市中级法院认为,柏某的证言前后矛盾,广安区政府的决定不妥当,驳回了黄利强的诉讼请求。
■年7月9日
四川省高院判决称,广安区政府作出的《决定》未认定相关要件事实,事实不清楚,责令在60天内恢复具体行政行为。
■年9月30日
广安区政府“就不确认黄磊的行为做出了‘见义勇为’的决策”。
■年10月19日
四川省高院终审判决责令广安区政府在判决生效60天内确认黄磊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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