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倒手出借“赚”高额利差?法院判决:违法!”
青岛新闻网社厦门10月14日电(记者颜之宏)银行贷款后,以更高的利率借给他人,从中赚取高额利差,这样的“买卖”合法吗? 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做出判决。
年3月,民营企业广告主表某林以个人住宅装修为由向银行贷款190万元,年利率为6.09%。 两天后,他将上述190万元贷款给钟表某个比例,用于某个商业项目,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为1年。 借款到期后,因钟某成未归还借款本金,钟某林向法院提起诉讼。 胜诉后,他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年2月,钟某林已归还银行借款190万元,向银行支付利息22万余元。 而且,他和钟某成的事件还没有执行。
年10月,钟某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钟某林自愿投票。 钟某林如实说明了事件的经过,并与钟某成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钟某林同意将钟某成已经支付的利息扣除到本金中,放弃了未支付的利息和延迟履行金。 经调查,表某林贷款190万元,收取利息45.1万元,非法利润22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钟某林已经上缴了违法所得。
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林的行为构成高利贷罪,钟某成举报后,钟某林收取的利息将扣除到本金中,但这不能改变其取得利息差的性质。 考虑到借款合同期内返还全部本金和利息,未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未实际获得额外利益,可以自愿认罪处罚,宽大解决。 法院最终确定钟某林罪成立,但免除刑事处罚,归还的违法所得将被没收。
法官警告说,根据刑法规定,高利贷罪是以转卖利润为目的,侵吞金融机构信用资金高利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违法所得是指借款人通过高利贷取得的利息和向金融机构支付贷款利息的差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利贷违法所得数额达到10万元,或者2年内高利贷受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高利贷的,构成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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